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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陵江昭化区段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2 17:52: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陵江昭化区段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的通知


2023年12月29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嘉陵江昭化区段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昭府办发〔2023〕28号)(以下简称《出让方案》。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让方案》出台背景及依据

2023年6月7日,四川省水利厅印发了《嘉陵江昭化区段河道采砂规划(2023-2027年)审查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嘉陵江昭化区段河道采砂规划(2023-2027年)》的实施,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以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维护河道健康生命,规范河道砂石管理,在保障河道、航道安全前提下,有序开展河道砂石资源利用,根据《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四川水利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水发〔2022〕21号)规定,制定了《出让方案》,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二、《出让方案》主要内容

本《出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出让方式、出让期限、作业方式、收益分配、开采总量控制、年度开采量控制、开采范围控制、开采规模控制、作业时间控制及受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

(一)《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或推行统一开采经营管理模式出让河道采砂权,所取得收入按程序缴入国库。

(二)《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时,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出让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四)《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时,应当停止采砂作业,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河道采砂涉及通航水域、通航安全等的,还应当到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作业。

(六)《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作业;

2、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

3、不得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

4、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

5、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

6、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七)《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采砂船舶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登记证书,配备足额适任的船员。采砂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采砂船舶,应当遵守有关通航安全规定,严禁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