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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办公室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安居扶贫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0 10:30:11 来源:昭化区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

各乡镇党委、政府,拣银岩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安居扶贫政策补充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办公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

2016613

广元市昭化区安居扶贫政策补充规定

 

根据《广元市昭化区2015年度土坯房改造新建资金补助方案》(昭委办〔201596号)、《广元市昭化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昭府办函〔201664号)和《广元市昭化区安居扶贫专项方案》(昭委办〔20151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昭化区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易地搬迁住房建设

(一)易地搬迁建卡贫困户建房,严格按照《广元市昭化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昭府办函〔201664号)的要求进行建房,即验收合格后按2.5万元/人补助到位(其中:建房补助2.0万元/人,拆除旧房补助0.5万元/)

(二)易地搬迁中非建卡贫困户随同搬迁进入集中安置点的,严格按照《广元市昭化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昭府办函〔201664号)的要求进行建房,即验收合格后按2.0万元/户补助到位(其中:建房补助1.5万元/户,拆除旧房补助0.5万元/)。同时享受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套政策,并严格执行聚居点建房规模和外观风貌要求。

(三)纳入易地搬迁规划的建卡贫困户既不改造又不新建且自愿拆除所有农房(包括生产用房)并恢复耕地的,在提供生产资料所在地购房、投亲靠友等异地安置相关证明材料,并明确下一步生活来源,与所在社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再回当地建房的书面协议后,可按2.5万元/人进行补助。

二、非易地搬迁建卡贫困户住房建设

(一)2015年开工新建并已建成的住房,建筑面积人均超过标准的,进行集中整治,待验收合格后,扣除已享受的政策补助后,按2.0万元/人进行结算补助到位;正在新建且住房建筑面积人均超过标准的,严格按相关要求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按2.0万元/人进行补助;准备新建的住房,严格按照住房标准(建筑面积每人不超过25,辅助用房面积每户不超过30)进行建设,补助标准为2.0万元/人。

(二)已完成农房改造和准备改造农房的建卡贫困户,除享受2.0万元/户的补助外,再按1.0万元/人进行补助,主要用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及配套相关基础设施。凡已实施农房改造的,不得拆除已改造完成的住房再另行新建。

(三)既不改造又不新建且自愿拆除所有农房(包括生产用房)并恢复耕地的建卡贫困户,在提供生产资料所在地购房、投亲靠友等异地安置相关证明材料,并明确下一步生活来源,与所在社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再回当地建房的书面协议后,可按2.0万元/人进行补助。

三、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鼓励未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优先采取投亲靠友、与近亲属联合建房或改造的方式进行安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应享受本补充规定中的易地搬迁住房建设非易地搬迁建卡贫困户住房建设相关政策。

(二)其他未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区国投公司统一建设保障性住房实行集中供养,保障性住房以村为单位在聚居点内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建房面积不超过35/户(含辅助用房)。要优先改造村集体现有闲置房屋作为保障用房,鼓励保障房建设向所在地集镇集聚,房屋产权属国有产权,委托村委会集体统一使用管理,每年对入住户的入住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建立健全进退调节使用机制。

四、聚居点基础设施建设

(一)聚居点的土地由村、社集体组织自求平衡处理。

(二)聚居点的场平、水、电、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安置贫困人口的数量控制建设规模,项目实行审批制。

(三)聚居点人口达到一定规模,可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实行单项申报单独审批。

五、非建卡贫困户住房建房

(一)2015年新建及改造户,严格按照《广元市昭化区2015年度土坯房改造新建资金补助方案》(昭委办〔201596号)文件执行。

(二)既不改造又不新建、常年不在本社生产生活的农户自愿拆除所有农房(包括生产用房)并恢复耕地,在提供购房等异地安置相关证明材料,再与所在社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再回当地建房的书面协议后,可按2.0万元/户进行补助。

六、安居扶贫中的人口确定

以家庭户籍人口数和常住人口数为依据,采用双控方式确定,即:有户口且常住的人口方可确认,有户口未常住和常住无户口的不予确认。由所在村社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七、其他要求

(一)本补充规定自2016615日起实施。

(二)本补充规定由广元市昭化区发改局和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