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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扶贫小额信贷分险 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03 17:55:28 来源:昭化区财政局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广元市昭化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扶贫小额信贷分险

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承贷金融机构:

现将《广元市昭化区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广元市昭化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765

 

 

 

 

 

 

 

 

 

 

 

 

广元市昭化区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      

 

第一章    

 

    为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分使用管理,精准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信贷资金需求,实现产业脱贫,根据财政厅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17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所指基金是指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用于承贷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发生的损失按比例分担的专项基金。

 实施细则所称的扶贫小额信贷是指承贷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为杠杆、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分险基金要有效引导承贷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其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及其他增收项目,实现增收致富。

第四条  分险基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权责明确、精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分险基金采用适时补充机制,当协作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余额超过协议确定的分险基金放大额度时,区财政局要及时补充分险基金,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能够借到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第六条  建立和补充分险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各级财政专项扶贫结余资金;

(三)市、区财政年度预算资金;

(四)在保证贫困户住房贷款分险的前提下,可调整安排部分2015年贫困户住房建设贷款分险基金;

(五)2016年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六)贫困县在统筹整合试点资金范围内,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七)按不低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基金账户利息收益

)追回由基金赔偿的不良贷款坏账损失部分

)其他资金,制定用途的社会的捐赠资金等。

 

 基金使用

 

  扶贫小额贷款分险基金的使用对象为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贷而发生损失的扶贫小额信贷协作银行业金融机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贷款本金在不少于2个季度有效催收、持续追索2个月以上无法收回的,按程序确认为风险。

(一)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承贷金融机构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未能收回的;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承贷金融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未能收回的;

(三)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承贷金融机构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

(四)由于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承贷金融机构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承贷金融机构仍无法收回的;

  对使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银行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承贷金融机构在贷款逾期后的15内向区财政扶贫移民局、区金融办等部门发出贷款逾期通知。区扶贫移民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等部门再收到贷款逾期通知后,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区扶贫移民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在审核确认金融机构无道德风险和管理责任的前提下,30个工作日内启动坏账损失认定程序。承贷金融机构根据认定结果,向区财政局提交代偿申请,并提供借款凭证、逾期催收通知书等资料。区财政局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分险基金进行偿。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由分险基金、承贷金融机构7:3比例分别承担损失。承贷金融机构依据审批文件,扣收分险基金归还逾期贷款本息。对分险基金总额超过年度分险基金额度的,超过部分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解决。

第十条  使用分险基金归还贷款本息后,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强后续管理,继续组织清收,区财政扶贫移民局区金融办、相关乡镇要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配合工作,追回的贷款本息扣除相关费用和承贷金融机构的相应债权后,剩余部分要在5个工作日内存入分险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分险基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购买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理财产品等投资事项;

(二)非贫困户贷款分险;

(三)脱贫攻坚期外的贫困户贷款分险;

(四)无偿补助给贫困户;

(五)企业及农民合作社贷款分险;

(六)扶贫项目建设;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八)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五章  基金监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局:负责分险基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管理,并牵头制定基金使用管理细则,负责每月5日前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上月分险基金统计报表,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二)区扶贫移民局:审核确定是否属于政策范围内贷款,主要包括不能偿还承贷金融机构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贷款时段、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

(三)区金融办:参与分险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政策宣传,帮助推荐贫困户借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协助承贷金融机构跟踪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使用情况、不良逾期贷款的清收追索等贷后管理工作,并配合承贷金融机构共同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居)委会、信用户。

(五)承贷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发放贷款,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违规发放贷款以及道德风险等情况要严肃处理。

十三  分险基金存入指定的承贷金融机构专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承贷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存款利率付息。

十四  承贷金融机构按照分险基金10倍发放贷款。

十五  区财政局、扶贫移民局金融办和承贷金融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审议、批准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方案、坏账和变更风险补偿基金规模通报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变动情况,分析可能出现的额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

第十 贷款风险实行限额管理,对于不良贷款率连续2个季度超过3%的乡镇,停止该项贷款发放,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至3%以内,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再行恢复开展该项贷款业务。

第十  在扶贫小额贷款投放中,承贷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日常管理、风险防控和追偿等工作,区扶贫移民局财政局要建立风险补偿的防控机制,严格把好风险分担确认和分险基金的使用关。

第十  分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分险基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全额收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十  区财政局、扶贫移民局区金融办等部门要加强分险基金的日常监管,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聘请中介等方式,对分险基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分险基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基金增值

 

    第二十一条  在确保分险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相关规定,负责做好分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分险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七章    

 

二十二  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贷款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611日—20201231日),原《广元市昭化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