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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07 09:21:4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卫生计生局

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