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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第六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召开
发布时间:2016-02-19 16:48:09 来源:昭化区门户网

昭化区门户网讯(董煜 记者 姜德辉 李建生)2月19日,中共广元市昭化区第六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省纪委十届五次和市纪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回顾总结2015年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部署2016年工作任务。会议由区纪委常委会主持。区委书记陈正永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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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区委副书记、区长龙兆学,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显俊,区政协主席罗仕发,区委副书记贾小玲等出席会议。区委常委王金川、文凌云、李晔、石含玖、李国建 、朱永国、付正文、周美川等在主席台就坐。

过去的一年,我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纪委十八届五次全会、省纪委十届四次全会、市纪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廉洁昭化”建设目标,聚焦主责主业,压实“两个责任”,持续正风肃纪,健全惩防体系,强化纪律审查,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全区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全区党风廉政社会评价满意度连续三年居全市第2位,机关行政效能考评连续三年获全市优秀,纪律审查工作居全市前列,选树的四川省优秀纪检干部许大勇,受到中央、省、市领导重要批示,实现了领导肯定、组织认可、群众满意。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省委王东明书记在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上、市委书记马华在市纪委六届六次全会的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的系列决策部署,为我们新常态下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陈正永强调,全区各级各部门务必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切实统一思想行动。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看到,当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两个责任”上热下冷的问题客观存在。二是个别领导干部为官懒政、消极腐败的问题客观存在。三是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客观存在。四是腐败窝案向基层延伸的问题客观存在。五是作风顽症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的问题客观存在。对这些问题,我们务必进一步增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陈正永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把纪律和规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层层推进主体责任落地生根,牵住“牛鼻子”,种好“责任田”,持续优化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

“当前,全区‘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已经初步显现,‘不能腐’的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建成,‘不想腐’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但腐败问题依然存在。”陈正永强调,对此,我们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切实增强“四个足够自信”,保持高压态势,惩贪治腐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坚持惩前毖后,正确践行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执纪监督在前,严肃换届纪律保证风清气正。要巩固作风建设,持之以恒推进正风肃纪。坚持重拳出击,坚决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主动尽职履责,争当“为官有为”表率。

就进一步强化抓源治本理念、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陈正永要求,全区上下必须从强化监督意识、健全机制平台等方面着力,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深化“三同”监督机制、“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深入推进“廉洁细胞建设”,严格执纪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干部队伍,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

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抓好新常态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使命光荣。陈正永强调,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和昂扬向上的干事氛围,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宜业宜居宜游幸福美丽昭化”继续努力奋斗!

会议期间,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李晔代表区纪委常委会作了《坚持挺纪在前 强化监督问责 以忠诚务实精神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的工作报告,对推进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她指出,2016年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市纪委六届六次全会和区委六届十一次全会部署要求,围绕建设“廉洁昭化”目标,认真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四种意识”,保持坚强政治定力,深入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不断强化纪律建设,强力正风肃纪、严格纪律审查、着力抓早抓小、深化体制改革,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全面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

全会讨论并审议通过了李晔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和全会《决议》,表扬了2015年度全区优秀纪检监察干部和先进纪检监察组织。

参加会议的还有:全区在家的县级领导干部,区纪委委员,不是区纪委委员的乡镇(街道)党委书记、乡镇长和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不是区纪委委员的区级各部门党委(党组)书记、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区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区纪委监察局全体机关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