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保障农村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昭化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查处某火锅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鲜鸭血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14日,根据肉类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安排,昭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火锅店经营的鲜鸭血进行执法抽检。该批次鲜鸭血的检验结论为:鸭成分未检出,猪成分检出,牛源性成分未检出,鸡成分未检出。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经查,当事人所经营的鲜鸭血系当事人的供货方广元市蜀门市场李某从广元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动物产品加工厂购进,真实成分为猪血。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2025年4月3日,昭化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30元、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查处某干杂店经营高风险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 年11月14日,根据肉类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安排,昭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干杂店经营的雪花肥牛卷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检出鸭成分和牛源性成分,未检出猪成分和鸡成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经查,当事人2024年10月17日从广元市利州区某食品经营部购进上述雪花肥牛卷10盒,销售9盒,剩余1盒,后当事人召回2盒,剩余的1盒自行销毁。其经营的产品为《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产品,属于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经营高风险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昭化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7元,处罚款500元。
案例三
查处某小学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3日,根据《2025年春季学校开学食品安全联合检查方案》要求,昭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小学食堂检查时,发现厨房操作区蒸煮的海带未去除带有“超市专用”字样的塑料包装条,锅中水处于沸腾状态。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昭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查处某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2月13日,昭化区市场监管局在“春雷行动 2025”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副食店售卖的1袋冰糖(2024年1月15日生产,保质期10个月)、5袋“易记”牌辣椒面(2022年9月29日生产,保质期12个月)、6桶“统一” 老坛酸菜牛肉面(2024年5月17日生产,保质期6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最长已超过保质期503天,违法时间超过3个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时应依法从重从严,但当事人未售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造成的社会影响小,违法行为单一,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综合认定当事人危害后果轻微,且系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所指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昭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五
查处巴旦木中超范围使用不合格二氧化硫案
案情简介:2025年1月15日,昭化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某超市经营的精品盐焗巴旦木抽检,发现其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标准,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召回部分产品并主动销毁不合格产品,且未造成现实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结合过罚相当原则,昭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线索移交供货商和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