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康兴广、陈定会因保管不善,将元国用(2010)第02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广房权证城C元字第2010149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昭化区分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