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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南洋电子片区退二进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0 14:59: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昭府办发〔2023〕1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南洋电子片区退二进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的通知


元坝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昭化区南洋电子片区退二进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




广元市昭化区南洋电子片区退二进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昭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使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收回范围

广元市昭化区南洋电子片区4宗国有土地,土地面积68.80 亩,东至胜利村一组、南至胜利村一组、西至马克思街安置小区、北至长滩河滨江路。(详见南洋电子片勘测定界范围图)

第二条  收回期限

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工作。

第三条  实施单位及责任分工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审定收回补偿方案、收回补偿协议,安排所需资金,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昭化区分局为实施单位,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收回补偿方案,牵头开展协商谈判,签订收回补偿协议,申请支付补偿款,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场地清理及管护利用等具体工作。

区经信科技局、区住建局、昭化经开区、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元坝镇等为配合单位,主要负责实物调查登记、测绘、评估、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工作,负责本方案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局负责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资金的拨付。

第五条  适用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发〔2018〕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  收回补偿程序


第六条 补偿原则

使用权出让年限已到期的国有土地无偿收回,土地不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本方案给予补偿。

使用权出让年限未到期的国有土地实行提前收回,参照土地评估价经协商批准后给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按照本方案给予补偿。

第七条  补偿程序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已到期的国有土地,由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昭化区分局按程序下达《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无偿收回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即:下发收回决定书→注销登记→地上附着物评估→审查批准→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资金→清场移交。

土地使用权未到期的国有土地,由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昭化区分局按程序下达《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告知书》提前收回土地。即:下发收回告知书→下发收回决定书→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评估→审查批准→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资金→清场移交→注销登记。

收回补偿协议的签订审查批准按照《广元市昭化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修订)》执行。


第三章  评估及认定


第八条  资产评估及评估机构选定

(一)评估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评估基准日

2022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2022年3月31日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增设施设备、产品、原材料等不予补偿。

(三)评估、测绘机构确定

评估、测绘机构由区住建局依法按程序产生,评估、测绘费用由实施单位承担,列入收回成本。

第九条  收回土地使用权认定

以2022年3月31日前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证载为准,使用权证书因缺失或存在异议的以登记机关登记簿记载为准。

第十条  补偿房屋认定

(一)房屋补偿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证载为准,对权属有异议的以登记簿记载为准;对已确权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二)无权属的房屋按现状核实登记,及时报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以评估价为依据经审查批准后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的,不予补偿。

(三)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收回补偿时的重置价评估经审查批准后给予补偿,但不享受其它补助和奖励政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按评估规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对评估、测绘机构的工作纪律、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异议方将评估结果送广元市土地房屋价格鉴定委员会鉴定。最终以鉴定结果为准。


第四章  补偿费用及奖励


第十三条  补偿方式

全部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补偿费用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并经审查批准后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已到期的土地不予评估,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房屋补偿费

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倒班房、厂房、仓库及其他辅助用房。补偿费用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并经审查批准后确定。

第十六条  设施设备搬迁费、补偿费

可搬迁设施设备由评估机构只评估搬迁费,不可搬迁设施设备由评估机构评估补偿费。

固定生产设备无法搬迁或因搬迁后无法继续使用的,由实施单位组织鉴定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意见,评估机构评估补偿费。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附属物及库存货物的补偿费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费,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并经审查批准后确定。

库存货物包括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由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审查批准后确定搬迁费。

第十八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损失金额并经审查批准后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厂房)出租的按出租房屋(厂房)产权证载面积10元/㎡?月标准,给予出租人3个月的租金损失补偿,即:租金损失补偿金额=出租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0元/㎡?月×3月。

第十九条  搬迁补助费

由实施部门按被拆除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即:搬迁补助费金额=被拆除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0元/㎡×1次。

第二十条  签约搬迁奖标准

在2023年3月31日前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房屋产权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签约搬迁奖,超过规定期限签约搬迁的不给予奖励。


第五章 残值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已给予补偿费的房屋及附属物等残值,由资产管理主体按评估价值根据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理,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指导。

第二十二条  已给予搬迁补偿费的实物由原产权人按协议约定期限搬离收回土地区域。原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搬离的视为主动放弃,由实施单位清理。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若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房屋产权证所载产权人进行补偿,没有产权证的,按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登记年限与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年限有争议的,按照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约定争议调处解决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争议期间不停止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后10日内,被补偿人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合法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实施部门,由实施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费用由实施部门承担;两证丢失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交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的,由实施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被补偿人有义务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对拒不配合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被补偿人有义务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实施部门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补偿前电视、电话、宽带、水、电、气缴费等完结证明文件。被补偿人应协助实施单位做好水、电、气等报停手续和结算工作。

第三十条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补偿协议》时,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原则上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确因无法前来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补偿协议》签订后按约定的内容,被补偿人应与实施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前的所有安全工作由被补偿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被补偿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补偿人不承担房屋租赁、土地抵押、房屋抵押、其他资产抵押等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法律服务

实施单位确定1家法律服务单位提供南洋电子片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补偿工作法律咨询服务,负责各企业法律风险评估和收回补偿方案、程序、协议的审查把关,参与协商谈判和疑难问题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从其规定,由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双方协商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昭化区分局具有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