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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森林早期火情 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2 16:38: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昭府办函〔2021〕2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森林早期火情

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昭化区森林早期火情处理办法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



广元市昭化区森林早期火情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落实好森林早期火情处理(以下简称“早期火情处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发生和灾害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草局《森林草原早期火情处理办法(试行)》《广元市昭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林业局、森林经营单位和各镇早期火情处理工作,区林业局主要负责组织保障、行业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处理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常备不懈原则。各镇、区林业局及森林经营单位,应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情的组织、工作、人员和物资准备。

第五条 坚持责任落实原则。各镇、区林业局要积极承担森林早期火情处理责任,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积极主动落实各项早期火情处理措施。

第六条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早期火情处理是各镇、区林业局、森林经营单位的共同责任,各单位应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镇、区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单位应认真履行辖区早期火情处理职责。

第七条 坚持快速响应原则。各镇、区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单位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实行报扑同步,迅速处理早期火情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第八条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各镇、区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早期火情处理过程中,应根据扑火人员构成和装备情况,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坚决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第三章 主要任务和力量构成


第九条 早期火情处理任务主要包括早期火情的监测、报告以及力所能及地实施早期扑救。

第十条 早期火情处理的主要力量为各镇、区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单位的防扑火指挥员、防扑火队伍、护林员及相关技术保障人员等。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综合利用无人机、瞭望塔、视频监控、地面巡护(护林员)等“天空地”一体化监测体系,不断提高发现早期火情能力。

第十二条 发现火情后,森林经营单位、各镇应立即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林业局报告。森林经营单位、各镇对火情应立即采取积极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加强火情调度和核实。区林业局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加强火情处置指导,并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下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指挥人员应根据火场地形、气象、植被、道路、水源等情况科学判断火情态势,合理调配扑救力量,阻止火势蔓延,及时扑灭火情。


第五章  处理保障


第十五条 区林业局要认真履行行业指导职能,监督检查各类森林经营单位和各镇落实早期火情处理职责,并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和必要的保障支持。

第十六条 各镇、区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基层一线火情监测队伍、护林员队伍和防扑火队伍建设,特别是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地等重点林区景区所在镇要建立专业或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能够及时处理本辖区内的早期火情。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防扑火指挥员、值班员、护林员及防扑火队伍和相关技术保障人员等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护林员及防扑火队伍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防火宣传,开展带装巡护,提高早期火情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 要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森林防火预警、监测和防扑火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应用。

第二十条 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物资储备库建设,及时储备、更新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森林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森林早期火情处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