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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0 12:20: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广元市昭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昭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




广元市昭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坚持底线思维,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控制、消除生态环境风险,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我区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自然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广元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广元市昭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元市昭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区域外输入的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造成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对生态环境本身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生态破坏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广元市昭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执行。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决定,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各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6预案体系

《广元市昭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广元市昭化区为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编制的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是《广元市昭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其预案体系包括各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为广元市昭化区各企业、各相关部门及其他专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指导。

  2.组织指挥体系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发生一般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各镇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3.预防、监测和预警

  3.1预防

各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依职责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工作,定期排查治理环境隐患,配备相应的物资、装备、器材、工具,定期开展检验性演练,整改存在问题。

  3.2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测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实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健全监测预警和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监测监控制度,实时监测监控污染风险,依法依规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信息上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部门。

  3.3预警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行动对应事件划分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3.1预警发布

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影响范围、事件级别,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区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3.2预警行动

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指令(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环境污染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3)适时组织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事件的级别;

(4)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结果、可能受到的危害、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咨询电话。

当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转移、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特殊人群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2)视情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组织(指令)应急救援处置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视情况向下游或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发送预警;

(8)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时限和程序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判定,对初步判定为一般(Ⅳ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区生态环境局在30分钟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电话报告事件概况,1小时内书面报送事件情况。确因情况特殊难以在规定时间报送的,应及时报送并书面说明迟报原因。对初步判定为较大(III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在30分钟内电话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书面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较大(III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4.2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3信息通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由区人民政府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启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请省、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在省、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5.1.2 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在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给予支持。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应对处置,同时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响应措施

  5.2.1现场污染处置

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控制并切断污染源,掌握危险源性质、数量等基本情况,控制污染源影响范围和程度,防止污染事故扩大。污染物一旦进入周围大气、水体、土壤等外环境,预测可能影响范围并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污染。

(1)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物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堵漏、转移、喷淋、洗消等措施,控制污染物扩散蔓延。立即开展应急监测,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判定污染范围、浓度,结合污染特性,必要时,立即组织疏散周围群众。布设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

(2)水体污染控制措施: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立即查明污染源,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迅速采取在河道筑坝、河面围栏、关闭上下游闸门等措施,将污染控制在最小水体范围内。根据水利、水文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对受污染水体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控制水体污染。

(3)土壤污染控制措施: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分析和应急监测,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污染。

(4)生态破坏控制措施: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事发地所在镇政府立即查明原因,开展环境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进行生态修复工作。

(5)辐射事故控制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信息,根据各自的职责立即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应急工作。

5.2.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5.2.3医疗救护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护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2.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固(危)废、辐射环境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事件发生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并根据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变化趋势实时调整应急监测方案。 

  5.2.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区人民政府按响应级别,通过发布公告、授权刊发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官方微信微博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应对处置工作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重大及以上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最迟要在5小时内通过行业部门或指定媒体等权威平台向社会发布信息,最迟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5.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8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2.9应急终止程序

(1)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Ⅰ级、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终止,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终止,Ⅳ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2)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不同,由应急响应的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后续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6.后期工作

  6.1损害评估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根据危害、影响后果视情况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事件调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终止后,根据有关规定,昭化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在应急处置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对应急处置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提出表扬奖励建议。由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3善后处置

涉事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区人民政府应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可采取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信息储备等方式,加强辖区内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同时,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社会化物资储备情况和物资生产厂商产能情况,形成持续供应能力。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或肇事人承担。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经信科技局要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和航空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4技术保障 

昭化生态环境局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推进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建立完善各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等常态工作。

  8.预案管理

  8.1编制及备案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编制、修订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意见,并开展评审或论证,同时做好与市级专项预案、广元市昭化区总体预案以及部门预案衔接。预案印发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8.2评估及演练

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每2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预案演练。当法律法规、机构职责、风险源、应急资源以及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评估修订应急预案。

  8.3培训与宣传

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应急知识等学习培训。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昭化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广元市昭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广元市昭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路径

   4.广元市昭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5.广元市昭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名单

6.广元市昭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联系方式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