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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的槟榔及槟榔制品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2-11-14 11:49:28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区各食品经营者:

  鉴于国家卫健委明确,咀嚼槟榔与口腔癌、食管癌等疾病密切相关,未批准槟榔为新食品原料,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食生函〔2021〕1582号)已明确要求“不应再按食品对槟榔进行监管”。请各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是自行下架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的槟榔及其制品;二是严禁将槟榔及其制品作为食品进行宣传诱导;三是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不得将槟榔及其制品与食品进行混放展示、销售、贮存;四是在店内显眼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槟榔”“槟榔制品不再作为食品销售,请大家谨慎购买槟榔制品”等警示标语;五是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槟榔及其制品,不得向未成年人宣传和销售槟榔及其制品。

下一步,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检查力度,对食品经营场所发现销售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的槟榔及槟榔制品,将坚决依法查处。


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