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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十条严禁
发布时间:2022-09-09 09:28: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十条严禁。

一、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各执法单位不得将“罚没款数额”与绩效考评指标直接、变相挂钩。不得以简单化、功利化的思维对待行政执法,坚决杜绝为了处罚而处罚、行政处罚“指标化”等现象。

二、严禁随意入企检查。每年1月20日前、每月5日前,各执法单位将本单位年度、本月度执法计划报区营商办备案,并严格按照执法计划执行,如有变动及时报区营商办备案。设定每月20日—26日为企业“宁静生产周”,原则上除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或涉及上级专项整治、群众投诉举报、突发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外,执法部门不得进企执法检查。凡涉及省市区重点项目(企业)的行政执法相关行为,需报区级领导。

三、严禁强制措施过当。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企业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和冻结。不得违法违规采取限制企业家人身自由等强制性措施,依法确需实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开展,并及时报区营商办备案。

四、严禁超越权限执法。行政机关要自觉增强法治意识,明晰职权范围,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和水平,严格杜绝种类越权、幅度越权等违法行为。行政授权、委托等事项一律遵循法律规定,严禁将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委托其它主体实施。

五、严禁妨碍正常生产。执法行为应当合理化、人性化,充分保障市场经营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严禁通过停水、停气、断电等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除情况紧急外,严禁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六、严禁破坏公平竞争。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采取重复检验认证、设置标准技术壁垒、设置许可备案、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等障碍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严禁以地方保护为目的提高标准、层层加码,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等行为。

七、严禁恣意横行执法。执法过程中要规范使用文明用语,讲究执法礼仪,贯彻执法为民理念,不得侵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救济权、隐私权,不得以盛气凌人、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等方式对待当事人,一经发现,按程序处理。

八、严禁诱惑取证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程序正当原则,调查取证时,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严禁采取引诱、欺骗、下圈套等“钓鱼式”手段引诱市场主体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九、严禁执法暗箱操作。行政执法行为要聚焦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着力推动执法合法、公正、透明,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全程如实记录,执法结束后由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

十、严禁损害营商环境。坚持对损害营商环境违纪违法案件“零容忍”,对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全面摸排,动态“清零”,纪检监察机关与职能部门问题线索实现“双向互评”,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人员,实施精准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违反以上“十条严禁”损害企业权益的,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可拨打电话(0839-8722010)进行投诉举报,区营商办于3个工作日内回复并协调纪检监察机关与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在区人民政府网站营商环境专栏公示,对违反“十条严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区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