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关闭
你还可以输入40
广元市昭化区水利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发布时间:2022-04-18 15:30: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政府办公室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1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罚款。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罚款。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罚款。

2

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逾期不补办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年取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对单位并处1-3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年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对单位并处3-5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3万元罚款。

3

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年取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年取水量在1-5万立方米的)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年取水量大于5万立方米的)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

拒不执行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年取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年取水量在1-5万立方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年取水量大于5万立方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年取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年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10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5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初次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2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两次以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以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2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初次发现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发现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6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责令限期安装,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处1万元罚款

 

两次发现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的

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 ,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计量设施不合格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次发现计量设施不合格的

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

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次发现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

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7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年取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年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年取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年取水量在1-5万立方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年取水量大于5万立方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9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拒缴、拖缴、拖欠额占应缴额的10%以下的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二倍的罚款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拒缴、拖缴、拖欠额占应缴额的10%以上50%以下的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拒缴、拖缴、拖欠额占应缴额的50%以上的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五倍的罚款

 

10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投入使用时间1年以下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投入使用时间1年以上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利用江河、湖泊从事集约化养殖的,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

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集约化养殖时间少于1年的)

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的罚款

 

    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不得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

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集约化养殖时间在1-2年的)

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逾期拒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集约化养殖时间大于2年的)

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在江河、湖泊和水库、渠道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和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经费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江河、湖泊和水库、渠道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年排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的罚款

 

在江河、湖泊和水库、渠道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逾期不恢复原状, (年排水量在1-5万立方米的)

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经费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江河、湖泊和水库、渠道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逾期不恢复原状, (年排水量大于5万立方米的)

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经费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1、违反上述规定,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小的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大的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上述规定,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特别严重的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2、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对河道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1万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对河道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小的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对河道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大的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对河道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

4、违反上述规定,对河道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上述规定,对河道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特别严重的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违反上述规定,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6、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5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1、违反上述规定,对河道行洪及河势影响轻微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1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2、违反上述规定,对河道行洪及河势影响较小的,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12%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3、违反上述规定,对河道行洪及河势有一定影响的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15%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4、违反上述规定,对河道行洪及河势有较大影响的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18%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5、违反上述规定,对河道行洪及河势影响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2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16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围湖造地、围库造地、不按批准的围垦方案围垦河道或者不按计划退地还湖、还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200400平方米,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

2、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200400平方米,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400600平方米,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6001千平方米以内,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5、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但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7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
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的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可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可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1、首次未经批准在河道内采砂的

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在河道工程及设施保护范围内采砂的

2、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在河道内采砂危害堤防安全的

3、未经批准在河道内采砂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30万元的罚款,承担堤防恢复安全的所需费用。

 

18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

第三十三条 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1(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二)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次以上擅自在长江采砂的

2)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三)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6)以威胁、要挟、恐吓、滋事、非法扣押执法人员及其它暴力形式等手段阻挠抗拒执法的,或者弃船等方式逃避处理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拒不改正行为有1次的,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拒不改正行为有2次的,处300元以上600以下的罚款。

 

 

 

3、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拒不改正行为有3次以上的,处6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20

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无违法所得的,收缴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下的,收缴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收缴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21

逾期拒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拒不缴纳额占应缴纳额30%以下的,处应缴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拒不缴纳额占应缴纳额30%以上至50%以下的,处应缴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拒不缴纳额占应缴纳额50%以上的,处应缴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2

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1)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以威胁、要挟、恐吓、滋事、非法扣押执法人员及其它暴力形式等手段阻挠抗拒执法的,或者弃船等方式逃避处理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以威胁、要挟、恐吓、滋事、非法扣押执法人员及其它暴力形式等手段阻挠抗拒执法的,或者弃船等方式逃避处理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在禁期、禁采取采砂作业

在禁期、禁采取采砂作业

1)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以威胁、要挟、恐吓、滋事、非法扣押执法人员及其它暴力形式等手段阻挠抗拒执法的,或者弃船等方式逃避处理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以威胁、要挟、恐吓、滋事、非法扣押执法人员及其它暴力形式等手段阻挠抗拒执法的,或者弃船等方式逃避处理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超过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或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

 

超过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或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

 

1)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以威胁、要挟、恐吓、滋事、非法扣押执法人员及其它暴力形式等手段阻挠抗拒执法的,或者弃船等方式逃避处理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以威胁、要挟、恐吓、滋事、非法扣押执法人员及其它暴力形式等手段阻挠抗拒执法的,或者弃船等方式逃避处理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责令采砂船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到指定地点停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经责令采砂船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到指定地点停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采砂船舶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拖至指定地点停放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采砂船舶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拖至指定地点停放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

1)采砂船舶擅自离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采砂船舶擅自离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采砂船舶经制止仍强行离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采砂船舶经制止仍强行离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6

逾期拒不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

 

 

1)现场清理、平整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现场清理、平整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全部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所需费用二至五倍的罚款。

 

2)现场清理、平整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所需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2)现场清理、平整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所需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现场清理、平整费用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所需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现场清理、平整费用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所需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7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不久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不久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

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8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

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建物;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建物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0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1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的罚款

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破坏、侵占、毁损提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提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并立即停止施工的

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审批文件或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罚款。

 

经责令停止施工后仍继续违法施工的

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审批文件或恢复原状,并处以3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水利工程损失的

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审批文件或恢复原状,赔偿水利工程损失,并处以5000元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35

破坏大坝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情节显著轻微,非主观故意的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情节严重,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水利工程损失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36

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取缔经营活动,恢复原状

 

经责令停止后仍继续实施违法活动,无违法所得的

取缔经营活动,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罚款

 

屡次责令停止后仍继续实施违法活动,或有违法所得的

取缔经营活动,恢复原状,并处以3000元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法定依据

行使层级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行政处罚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县

轻微,扰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或取土、挖砂、采石1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扰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或取土、挖砂、采石1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扰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取土、挖砂、采石1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扰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或取土、挖砂、采石500立方米以上30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扰动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或取土、挖砂、采石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扰动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取土、挖砂、采石10000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行政处罚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县

轻微,当事人开垦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及时采取退耕、恢复植被措施的

不予处罚

一般,当事人开垦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的

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角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三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当事人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的

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角以上一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当事人开垦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的

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一元五角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的;或者当事人开垦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

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五角以上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八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3

行政处罚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县

轻微,扰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且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扰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且没有违法所得的,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扰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一般,扰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扰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扰动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扰动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行政处罚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县

轻微,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三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每平方米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每平方米八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5

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省市县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经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轻微,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轻微,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生产建设项目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生产建设项目地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经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轻微,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行政处罚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县

轻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整改的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行政处罚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省市县

轻微,弃渣集中堆放且弃渣场位置符合水土保持要求:若采取了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或水土保持措施不完善,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一般,弃渣集中堆放且弃渣场位置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但是水土保持措施不完善,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弃渣集中堆放但是弃渣场位置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清理的;弃渣未集中堆放,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的。

按弃渣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二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弃渣未集中堆放,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清理的;

按弃渣量处每立方米十二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弃渣集中堆放且弃渣场位置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但是水土保持措施不完善,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或弃渣集中堆放但是弃渣场位置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理的;或弃渣未集中堆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理的。

按弃渣量处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8

行政处罚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省市县

轻微,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经责令后在规定期限缴纳

不予处罚

一般,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经责令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缴纳,逾期一个月以内未缴纳的,或欠费数额占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总额30%以内的

除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经责令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缴纳,逾期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未缴纳的,或欠费数额占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总额30%以上60%以下的

除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经责令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缴纳,逾期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的,或欠费数额占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总额60%以上的

除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9

行政处罚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9月21日修订,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县

轻微,在规定期限改正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一般,在规定期限未全面改正的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二万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的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