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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0-11-09 14:30:56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昭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统内各所、股、室、队(以下简称业务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全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

(二)上级机关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

(三)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

(五)上级交办、督办案件,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他不适用双随机抽查的情况。

第二章  抽查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局信用监管股负责牵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制度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报区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根据省、市局抽查事项清单确定年度抽查计划,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信用监管股汇总,区局年度抽查计划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并经主要领导签发后由区局政策法规股进行备案公示。

各业务部门按照“谁发起、谁牵头”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双随机抽查计划,并对本业务条线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政策法规股负责全局执法人员名录库的建设。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执法人员库进行动态更新,并通知有关业务部门。

第九条 各股室队根据工作需要依托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单项子库和第三方人员库(专家库),并负责所建名录库的动态管理。

第十条 区局信息中心负责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的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 局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效能及纪律督查工作。

第三章  抽查检查程序

第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应按照抽查计划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对象数量应当不低于市局当年下达的最低指标要求。具体抽查比例、抽查周期或频次,由制订抽查方案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上级要求确定。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当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十三条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抽取

(一)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应当通过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随机抽取产生。被随机确定的抽查监管人员与被检查的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二)在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应做到随机抽取过程全过程留痕,抽取过程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市场主体或社会第三方进行现场监督,确保随机摇号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抽查检查的实施

(一)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完成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抽查检查。检查人员实施双随机检查活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联合“双随机”抽查项目牵头业务部门负责该项抽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实施。

(二)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鼓励运用信用化手段提高问题发现能力,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查的业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在检查表上填写检查结果,被抽查对象在检查表上盖章和签字确认。检查表及有关检查资料由实施检查的部门负责建档保存。

(四)执法人员对被抽查对象实施抽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自抽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第十六条 实施抽查的业务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将抽查检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文书、证据等材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抽查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对应予以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按照规定将随机抽查的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及时将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当承担行政责任:

(一) 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实施抽查检查中存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 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

(四)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五) 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