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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18-12-13 10:02:25 来源: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开表


单位: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编号:2018-03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广元市昭化区东泉农资经营部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赵东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昭)质监罚字〔2018〕6012号

案由:广元市昭化区东泉农资经营部销售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的“同创牌”定量包装脲胺氮肥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

2018年0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曾涛、高雪晴联合广元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验人员对广元市昭化区东泉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同创牌”脲胺氮肥(净含量为25kg)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脲胺氮肥净含量不合格。经调查,该经营部共购进“同创牌”脲胺氮肥2吨,销售价为1100.00元/吨,货值金额2200.00元。其行为属于销售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的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

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我局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00元罚款”的规定,对该经营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履行方式为银行缴纳,期限为十五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