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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化区经济林木(果)确权登记等3个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04 17:16:47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和园林局


昭化区经济林木(果)确权登记等3个管理办法


一、昭化区经济林木(果)确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经济林木(果)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维护经济林木(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区非林地经济林木(果)产业科学、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昭化区范围内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确定给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的且土地权属和林木权属无争议的非林地经济林木(果)登记、发证和管理。

第三条  经济林木(果)权证仅作为经济林木(果)所有权凭证,不作为土地、林地权属及土地经营权和林地经营权凭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林木(果)所有权权利人是指经济林木(果)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五条  颁发经济林木(果)权证的经济林木(果)适用于非限额林木采伐、运输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经济林木(果)由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区林业和园林局是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理机关,履行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和发证职责。

第七条  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拥有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初次到区林业和园林局办理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经济林木(果)权利人所拥有的经济林木(果)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或全部转移的,经经济林原权利人和权利接收人共同申请,区林业和园林局对变更内容进行记载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自然灾害、权利转让、政策性收回、划转、互换等原因,经济林木(果)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经济林木(果)所有权全部丧失的,区林业和园林局按规定对原登记经济林木(果)所有权依法进行注销的登记。

第八条  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发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使用统一格式的《经济林木(果)权证登记申请表》、《经济林木(果)权证》。

第九条  经济林木(果)登记发证分为申请、现场勘验、审查、公告、登记造册、经济林木(果)权证制作、经济林木(果)权证发放和建档等阶段。

第二章   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申请

第十条  经济林木(果)采取自愿申请,并应当按权属和宗地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的具体内容:经济林木(果)所有权权利人、经济林木(果)树种(其中经果类包括是否为省级认定优良品种)、株数、树龄,四至边界、面积、农用地种类、农用地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在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木(果),权利人申请所有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登记的经济林木(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文件;

(四)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后转包或租赁的,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由经济林木(果)所有者进行登记申请,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

(三)申请登记的经济林木(果)、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明文件;

(四)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集体未承包到户的土地,依法承包给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种植经济林木(果)申请所有权登记的,由承包方进行登记申请。利益关系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益分成比例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所有证“注记”栏中注明。

第十五条  经济林木(果)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所有权权利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原经济林木(果)权证、所有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并到区林业和园林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申请,区林业和园林局应予以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经济林木(果)的位置、四至界限、树种、面积、株数等清楚准确;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界树、界线以及明显地形、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五)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第十七条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进行经济林木(果)所有权流转的,土地经营权需一并流转。申请登记时,流转双方共同申请;按宗地原登记经济林木(果)所有权全部转让的,原经济林木(果)权证应同时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纳入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地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现场勘验

第十九条  受理登记后,对初始申请登记的经济林木(果)所有权和对原登记经济林木(果)所有权进行分割、合并、变更登记,以及其他需重新现场勘验的,由区林业和园林局登记工作人员组织所有权申请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到现地落实申请所有权的具体位置和四至界限,界限模糊的设置界限标志,测量面积,绘制经济林木(果)所在地位置范围图等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内容;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地块种植的经济林木(果)申请所有权的,四至、面积、位置范围图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现场勘验需填写《经济林木(果)权证现场勘验表》,有关各方现场签字或盖章确认,勘验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申请经现地勘验后,由组、村、乡(镇)审查并签注意见。

第四章  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公告和发证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申请,区林业和园林局应在拟登记经济林木(果)所有权标的物所在地的村或组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主要内容和现场勘验或核实结果。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异议的理由,区林业和园林局应当对所提出的异议加以记载,并进行核实。

第二十三条  申请登记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林业和园林局、区政府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或盖章后,准予登记。

第二十四条  经济林木(果)所有权有争议的,应先进行调处,经依法调处后明确权属的,由经济林木(果)所有权权利人申请登记发证。争议解决之前,不予以登记发证。

第二十五条  经济林木(果)权证加盖“发证机关”(区人民政府)和“填证机关”(区林业和园林局)印章后发放给所有权申请人,并填写《经济林木(果)权证发放登记表》,所有权权利人签收。《经济林木(果)权证发放登记表》纳入归档内容。

第二十六条  区林业和园林局应当制作规定格式的表册,由登记工作人员对登记工作的过程、有关权利人的意见等有关情况加以记载,并作为经济林木(果)所有权档案材料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昭化区经济林木(果)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经济林木(果)权流转,确保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的通知》(川林发〔2015〕1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林木(果)权流转,是指在广元市昭化区范围内,取得经济林木(果)权证的经济林木(果)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经济林木(果)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份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形为。

第三条  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经济林木(果)权流转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流转原则及范围

第四条  经济林木(果)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

(二)有利于盘活现有经济林木(果)产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经济林木(果)权属无争议。

第五条  经济林木(果)权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互换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流转。

第六条  下列经济林木(果)权不得流转:

(一)经济林木(果)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无经济林木(果)权证的;

(三)未取得经济林木(果)所依附生长土地使用权的。

第三章   流转管理

第七条  经济林木(果)权流转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二)流转林木(果)坐标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树种、林龄、株数、丰产周期等;

(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四)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当合同期满时经济林木(果)存量及处置方式;

(七)合同期内,因经济林木(果)所依附生长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发生的土地、经济林木(果)及安置补助等相关费用的处置方式;

(八)林副产品收益处置方式;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  家庭承包土地上的经济林木(果)权流转,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第九条 经济林木(果)权流转时,经济林木(果)所依附土地经营权需同时流转。

第十条集体统一经营的经济林木(果)权流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依法进行:

(一)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明确流转目的、确定流转方式、流转年限和流转底价,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

(二)采取公开竞价或议价等方式确定拟流入方,并将竞价或议价结果在本村民组织内公示30个工作日,确定流入方;

(三)签订流转合同;

(四)办理经济林木(果)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经济林木(果)权流转是否进行评估,集体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个人的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经济林木(果)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向区林业和园林局申请办理经济林木(果)权变更登记的,区林业和园林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流转的经济林木(果)权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区林业和园林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权属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行为无效,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经济林木(果)权流转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具备经济林木(果)权变更条件进行变更登记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三、昭化区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林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的通知》(川林发〔2015〕16号)、《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广元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不符合林权登记相关规定、无法进行林权证(或不动产证)变更登记的林地租赁、转包、入股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林权流转的登记发证。

第三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证明林地流转关系和权益的有效凭证,是林地流转受让方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发证机关,区林业和园林局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管理和承办机关。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合同约定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区林业和园林局提出发证申请。

第六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每宗地单位面积需达到50亩(含)以上。宗地是指流转林地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七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期限以流转合同期限为准,最低不得少于5年,最长不能超过林地承包剩余年限。

第八条  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公示(集体统一经营林权,公示不少于30个工作日);

(五)记载于林权流转台账;

(六)发证。

第九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流转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

(三)林权流转合同原件;

(四)申请登记宗地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登记的宗地附图、基本信息和宗地四至界址;

(六)申请登记地块公示情况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区林业和园林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申请人进行补充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经区林业和园林局审核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依法不能流转的林权,当事人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时,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登记决定。

第十二条  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区林业和园林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证。

第十三条  在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公示期内,有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书面异议,区林业和园林局应当对其所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区林业和园林局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  区林业和园林局在进行林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登记时,应同时在林地出让方林权证(不动产证)上注记该宗地受让方、流转期限等《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信息,并对原林权证(不动产证)的林权抵押、林木采伐等权限进行限制。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的,登记机关予以撤销原登记,收回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并承但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林地流转由流转双方当事人或受让方向区林业和园林局提出登记申请,经区林业和园林局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区人民政府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