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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6-24 16:42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检查方式(检查类型)

检查
主体

承办机构

联合部门

时间安排(检查频次)

实施层级

第一责任
层级(建议)

能否预约

备注

法律效力位阶

依据内容
(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

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

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

法律

1.《中华人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不得重复抽查。农产品监督抽查结果,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向社会公布。”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对生产、运输环节的农(畜、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现场检查、

抽样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质量监管与科技教育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全年1次

2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

规章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情况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质量监管与科技教育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全年1次

3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等生产经营主体

法律

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3.《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

现场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质量监管与科技教育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全年1次

4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规章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种子质量、标签、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实性、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等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

种植业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全年1次

5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登记肥料生产经营单位

规章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检查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肥料包装等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

种植业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全年1次

6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农药产、经营、使用单位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登记证及产品标签等;用药记录是否健全、是否使用剧毒、高毒和国家违禁药品;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国产农药;农药进销发票及台账记录等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

种植业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全年1次

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饲料经营者

行政法规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情况

现场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

畜牧水产股(兽医兽药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应急管理部门

全年1次

8

对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养殖场、屠宰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

畜牧水产股(兽医兽药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全年1次

9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行政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执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现场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

畜牧水产股(兽医兽药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全年1次

10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

行政法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情况

现场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质量监管与科技教育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全年1次

11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农业机械经营服务组织、农机维修企业

行政法规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

农田建设与农业机械化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全年1次

12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规章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

现场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

农田建设与农业机械化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全年1次

13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现场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

畜牧水产股(兽医兽药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应急管理部门

全年1次

14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水产苗种生产企业、水产养殖企业、渔业船舶所有人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及水产苗种生产、水产养殖质量管理规范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

畜牧水产股(兽医兽药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全年1次

15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特许捕捉单位、驯养繁殖单位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情况

现场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

畜牧水产股(兽医兽药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全年1次

16

植物检疫检查

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生产单位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对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存放场所和生产基地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

种植业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全年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