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一目录、五清单
六、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七、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八、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3年抽查计划
九、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案卷评查制度
十、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一、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行政执法集中内容公示
一、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
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益昌大道118号
邮编:628021 电话0839-6280617传真:0839-6280627。
行政执法机构1个: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依法查处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保护、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依法查处广播电视、电影、网络视听等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依法查处新闻出版、版权、网络出版发行等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5.依法查处旅游经营行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等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市内重大文化旅游投诉和上级交办的投诉案件,受理全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理赔请求和旅行社质保金理赔的申诉。
6.依法查处互联网有害信息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查处体育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上级督办案件,跨区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等。
8.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昭化区旅游发展的战略目标,制定全区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区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的专项整治活动;指导和督促有关镇、履行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的职责,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9.协调公安、劳动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规划建设、文化、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宗教、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对违法违规旅游经营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和处罚。
10.负责全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完善旅游企业服务质量监督体系,认真查处各类旅游投诉案件,督促涉旅企业办理各类旅游投诉案件,并进行工作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案的违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给予处罚。
11.针对全区旅游市场的变化,开展旅游执法调研,提出完善旅游管理和综合治理的意见,宣传和执行国家、省、市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12.对全区旅游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旅游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查处。
13.完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股室负责人:何越 联系电话:0839-6280612
二、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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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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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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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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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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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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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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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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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07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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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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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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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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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07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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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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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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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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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0721022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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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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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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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07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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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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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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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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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072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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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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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恩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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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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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072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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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权力、责
任清单:(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说明:已在政务服务平台公示。
四、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共3项)
(一)重大行政许可:
1.适用听证的;
2.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责令停产停业;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三)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一目录、五清单(按市级已制定的“一目录、五清单”公示并执行)
广元市文化市场分类检查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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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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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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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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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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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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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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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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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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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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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的企业和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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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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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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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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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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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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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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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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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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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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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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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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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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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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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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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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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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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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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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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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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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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的企业和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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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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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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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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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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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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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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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检查
|
|
4
|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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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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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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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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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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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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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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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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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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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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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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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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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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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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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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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检查
|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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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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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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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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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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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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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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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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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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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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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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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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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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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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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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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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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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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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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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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点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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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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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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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播影视统计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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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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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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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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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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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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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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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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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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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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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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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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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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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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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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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重点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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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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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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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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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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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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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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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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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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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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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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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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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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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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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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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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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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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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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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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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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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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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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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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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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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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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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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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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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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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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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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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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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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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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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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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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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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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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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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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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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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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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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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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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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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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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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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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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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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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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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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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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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未按要求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拒不改正的,分别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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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当场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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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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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未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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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未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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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当场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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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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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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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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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游人员及时改正,并在未佩戴导游证期间未开展不合规行为;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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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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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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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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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发现,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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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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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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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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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发现,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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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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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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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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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告情况,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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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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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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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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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告情况,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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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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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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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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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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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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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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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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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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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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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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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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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初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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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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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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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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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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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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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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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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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初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处警告。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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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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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
初次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被查处,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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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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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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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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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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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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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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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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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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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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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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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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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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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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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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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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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1次的,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警告,没收其播映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警告,没收其播映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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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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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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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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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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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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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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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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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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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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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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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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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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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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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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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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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及时整改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适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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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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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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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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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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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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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间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低于规定数量。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并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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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23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28条:违反本办法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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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存在,逾期未改正且经催告仍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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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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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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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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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第3次查处的,或接纳3名以上8名以下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第4次查处,或接纳8名以上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及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4次以上查处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及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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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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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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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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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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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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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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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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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第2次查处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第3次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可以并处五万元及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3次以上查处的,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及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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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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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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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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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第2次查处,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年第3次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2年3次以上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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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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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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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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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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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芒果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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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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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化区元坝镇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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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112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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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四海情缘休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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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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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元坝场镇滨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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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1116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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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道军文化艺术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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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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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石井铺乡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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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111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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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坪雾艺术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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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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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昭化镇坪雾村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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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111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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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青牛艺术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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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寿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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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青牛乡莲池村四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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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111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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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卫子文化艺术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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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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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卫子镇凤凰街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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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111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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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红火歌舞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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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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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香溪乡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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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111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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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三公艺术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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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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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虎跳镇政府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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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001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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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艳阳歌舞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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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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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香溪乡白合村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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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111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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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城关村民俗艺术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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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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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昭化昭化镇场镇敬候街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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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1111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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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复兴演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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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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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红岩镇玉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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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111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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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素林文艺演出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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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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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柏林镇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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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111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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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白头演艺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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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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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太公镇白头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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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111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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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射箭艺术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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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恒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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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射箭乡龙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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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111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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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蜀道艺术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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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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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广电文化中心大楼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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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111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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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红翻天演艺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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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咸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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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丁家乡青龙村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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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11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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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佳铭演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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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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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清水乡清凉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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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111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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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东岩文艺演出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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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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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虎跳镇东岩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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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111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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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曲回文化艺术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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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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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化区昭化镇鸭浮村13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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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111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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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布狮舞艺术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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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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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化区昭化镇鸭浮村2组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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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111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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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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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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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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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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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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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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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化古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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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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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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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化古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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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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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旅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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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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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坝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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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平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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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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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古镇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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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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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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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柏林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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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永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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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山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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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AAA级旅游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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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公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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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公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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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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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旅游饭店、
农家乐、乡村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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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大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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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级旅游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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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坝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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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大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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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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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文化市场不予处罚(首违不罚)、
免予处罚清单(试行)
广元市文化市场从轻处罚清单(试行)
广元市文化市场减轻处罚清单(试行)
广元市文化市场从重处罚清单(试行)
六、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1.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2.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属地复议机关: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复议办案机关:广元市昭化区司法局复议应诉股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滨河路65号(昭化区司法局二楼)
电话:0839-5205421
上级复议机关: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复议办案科室:政策法规科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万源新区滨河南路传媒中心
电话:0839-3305035
(2)行政诉讼
单位: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欧家河益昌大道
电话:0839-8722611
(3)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单位: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质管法规股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益昌大道118号
投诉电话:0839-6280520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3.《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4.《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七、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一)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12〕50号)
(二)《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2014年5月17日
(三)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川旅发〔2015〕17号)
八、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3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6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检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11.15)第四条。
检查对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检查内容:
(1)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2)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3)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4)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5)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2.娱乐场所检查
检查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1.29)第三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2017.12.17)第四条。
检查对象:娱乐场所
检查内容:
(1)播放、表演的节目内容是否含有禁止内容;
(2)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连接至境外曲库;
(3)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4)是否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歌系统;
(5)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6)是否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3.文艺表演团体
检查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2.6)第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7号,2009.8.28)第三十九条。
检查对象: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检查内容:
(1)演出的节目内容是否含有禁止内容;
(2)演出活动是否备案;
(3)演出活动承办者是否取得资质;
(4)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4.文物保护单位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11.4)第七条。
检查对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检查内容:
(1)文物本体是否有刻划、涂污的行为,是否有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的行为。
(2)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施工工程是否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3)文物保护工程是否按审批的方案进行保护工程施工,修缮、迁移、重建不可移动的文物的施工单位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
(4)古建筑类的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按规定整改安全隐患。
5.景区经营事项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2016.9.7)第二十二条、《四川省旅游条例》(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四条。
检查对象:A级旅游景区
检查内容:
(1)经营行为:是否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旅游服务和旅游投诉机构;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旅游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2)讲解员管理:是否取得讲解证;是否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旅游从业证书。
(3)旅游安全:是否按照要求落实涉旅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排查风险隐患、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等;是否建立旅游信息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是否建立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是否建立安全应急救援机制;是否完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提示和引导。
6.星级饭店经营事项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2016.9.7)第二十二条、《四川省旅游条例》(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四条。
检查对象:星级饭店
检查内容:(一)经营行为:是否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旅游服务和旅游投诉机构;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旅游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二)旅游安全:是否按照要求落实涉旅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排查风险隐患、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等;是否建立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是否建立安全应急救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