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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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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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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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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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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病种限额2000元/人/年,二类病种一年扣一次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按就诊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执行,年度封顶线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定点零售药店及市外就医中心报销的按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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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病种限额600元/人/年,二类病种一年扣一次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按就诊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执行,年度封顶线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定点零售药店及市外就医中心报销的按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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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行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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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符合条件药品报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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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符合条件药品报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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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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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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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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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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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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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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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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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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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7个月以下(孕28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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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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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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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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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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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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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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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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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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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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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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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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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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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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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多一个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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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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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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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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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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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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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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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7个月(孕28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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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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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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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术增加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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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术增加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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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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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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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报销标准:1、单位参保人员基数:按单位上年度日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新成立单位按生育前12个月日缴费工资计。计发天数:顺产98天、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生育津贴发放给参保单位,财政全额供养单位不计发生育津贴。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基数:按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计算。计发天数:顺产98天、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生育津贴发放给个人(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含)以上;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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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限额内费用据实报销。放置宫内节育器30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300元;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植入术400元;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取出术300元;输卵管结扎术1800元;输精管结扎术1200元;中期孕引产2000元;结育复通手术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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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生殖:13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和乙类先行自付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计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占用门诊统筹限额,不纳入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支付范围。每人终身限定支付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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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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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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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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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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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累计,5863元(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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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累计,14658元(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起付标准降低50%,73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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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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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范围内住院费(含门特二)自付额减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后分三段报销;5863元——100000元(含),报销比例:60%;100001元——200000元(含),报销比例:75%;200001元以上,报销比例: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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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范围内住院费(含门特二)自付额减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后分三段报销;14658元——100000元(含),报销比例:60%;100001元——200000元(含),报销比例:65% ;200001元以上,报销比例:75%。(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报销比例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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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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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一般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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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特困人员、孤儿,不设起付标准,全额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0000元/人/年;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5000元/人/年;其它救助对象按上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确定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5%,救助比例65%,年度救助限额20000元/人/年;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付标准1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25%,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额10000元。
注意事项:医疗救助对象应当执行分级诊疗制度。高级别医疗机构就医应当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市外就医应当经市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转诊转院。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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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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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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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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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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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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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484元。(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上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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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684元。(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为上上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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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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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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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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