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元市昭化区场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及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区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保障用户的权益和燃气供应安全稳定,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综合考虑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运营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起草了《广元市昭化区场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及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0月23日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联系电话:0839-8722498,QQ邮箱759889152@qq.com。
附件:《广元市昭化区场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及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18日
附件:
广元市昭化区场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及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区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保障用户的权益和燃气供应安全稳定,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推进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改革的安排部署,对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制定独立的城镇配气价格、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综合考虑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运营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拟定了《广元市昭化区场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及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背景
广元市孟林燃气有限公司、广元市恒康燃气有限公司是昭化区2013年招商引资成立的民营企业,主要从事昭化区境内所属乡镇管道天然气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经过近几年不断投资建设,两家民营企业管网建设已基本完成,用户基本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昭化实际,并参考周边县区制定两家民营企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二、定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
3.《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55号)
4.《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川发改价格(2017)64号)
5.《四川省发改委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
6.《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
7.《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370号)
三、配气价格
按照“准许成本加准许收益”的配气价格定价机制,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运营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参考周边县区,经成本监审,拟定配气价格为:广元市孟林燃气有限公司居民配气价格0.75元/立方米,非居民配气价格0.96元/立方米;广元市恒康燃气有限公司居民配气价格0.8元/立方米,非居民配气价格1.09元/立方米;
四、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居民生活用气量及价格分为三档,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规定。
1.居民阶梯气价各档次气量及比价关系。气量标准:第一档:户年用气量48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档:户年用气量481-660立方米;第三档:户年用气量661立方米以上。为保障多人口家庭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对4人以上(不含4人)的居民家庭,每增加1人,各档年用气量增加50立方米。居民阶梯气价各档次比价为1:1.2:1.5。
2.居民合表用气不分档。取暖用气户年用气量1500立方米。合表用户用气、取暖用气、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居民阶梯一档气价格的比价为1:1.1。
五、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1.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照“基准门站价格加配气价格”的终端价格定价机制,拟定广元市孟林燃气有限公司居民用气终端基准销售价格为3.05元/立方米;广元市恒康燃气有限公司居民用气终端基准销售价格为2.89元/立方米。综合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居民承受能力、周边县区居民用气价格水平等因素,分两步执行:
(1)广元市孟林燃气有限公司供区居民用气终端基准销售价格第一步为2.52元/立方米,第二步为3.05元/立方米。
广元市孟林燃气有限公司供区居民用气阶梯气价各档终端销售价格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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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及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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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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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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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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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阶梯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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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户年用气量480立方米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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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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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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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户年用气量481-66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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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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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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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户年用气量661立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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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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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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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合表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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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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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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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暖用气(户年用气量150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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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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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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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元市恒康燃气有限公司供区居民用气终端基准销售价格第一步为2.74元/立方米,第二步为2.89元/立方米。
广元市恒康燃气有限公司供区居民用气阶梯气价各档终端销售价格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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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及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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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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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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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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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阶梯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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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户年用气量480立方米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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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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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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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户年用气量481-66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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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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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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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户年用气量661立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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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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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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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合表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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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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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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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暖用气(户年用气量150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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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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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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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范围。广元市孟林燃气有限公司、广元市恒康燃气有限公司在昭化区辖区供气范围内:居民家庭生活用气、学校(包括非营利性幼儿园、托育机构)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食堂用气、行政事业及公共服务机构食堂用气等,其中除居民家庭生活用气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政策外,其他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气均执行居民合表用户价格。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范围。燃气经营企业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采购价格实行联动。采购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的加权平均价格(含税、运输费用)。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联动调整执行期限结束后,恢复原终端销售价格执行。
(二)联动周期。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价周期为一年,(原则上按年度联动)。
(三)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四)联动幅度。原则上当采购价格波动幅度达到基准门站价格5%及以上,启动实施气价联动机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10%,下调幅度不限。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
(五)联动公式。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气价+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定价区域配气价格年度供销差率计算,原则上不超过4%。
(六)联动程序。根据联动机制制定或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不再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采用座谈会、书面等形式征求专家、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他程序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执行。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由发改物价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拟定联动调整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七)其他方面。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可参照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等相关规定执行,由燃气企业根据联动机制测算联动幅度,并提供购气成本、利润变化情况(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上一年度决算报告等)、调价方案与幅度等资料,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调价方案确定后,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调价信息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进行公示后执行。同时,为保障终端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性,距离上次调价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
七、保障措施
(一)对低收入用户实行补贴。为减轻场镇燃气配气价格政策制定等因素对各供区范围内低保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适当对供区使用天然气的低保户、特困人员每户一次性补助10立方米天然气。
(二)强化延伸服务收费监管。燃气计量表和燃气计量装置前产权属用户的供气管网设施的维护维修、更新费用由燃气企业承担,计入配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的维护维修、更新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新建、改扩建的供气管网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由燃气用户承担。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三)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区住建局要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资源稳定供应和市场平稳运行。城镇管道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停气,确保居民用气需求,同时要强化成本约束,提升服务水平。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宣传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管理,避免不实报道,防止引起连锁反应,共同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此次天然气价格制定的宣传解释工作,区发改局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准确解读政策,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确保方案平稳实施。
八、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