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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射箭乡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制度》的 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昭化区射箭乡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7-07-22 字体: [ ]
  
  关于印发《射箭乡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制度》的
  通 知


  各党支部、各村(居)委员会,乡属各部门:

  根据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元市昭化区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总河段长区级河段长及总河段长办公室的通知》(昭委办函[2017]10号)、昭总河段长办公室《关于公示昭化区区、乡、村三级河段长名单的通知》(昭总河段长办[2017]2号)等文件要求及我乡实际,特制定射箭乡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制度,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

  
  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射箭乡委员会

  广元市昭化区射箭乡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0日
  射箭乡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第一条乡级河段长会议由乡第一总河段长或总河段长主持召开,乡河长办主任为召集人。出席人员:各村级河段长,相关乡属部门负责人,乡河长制办公室人员等,其他出席人员由乡级第一总河段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条会议按程序报请乡级河段长确定,由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召集筹备。

  第四条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区河长制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流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确定河长制重要政策、重要规划、职责、任务及分工、河长制各项工作制度、年度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研究部署所辖河流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管理和综合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矛盾,促进部门间协作配合;经乡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乡属责任部门及乡级河段长、分河段长、村级河段长承办。

  第六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加强河道各级河段长及相关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河道沿线村(居)轮流召集,各级河段长及乡属责任部门参加,每半年召开1次,研究涉及交界区域的重大问题,沟通、协商、解决在联合治水等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召开专题联席会议。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明确,并报乡河长制办公室。

  二、监管巡查制度

  第七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河段长分别负责辖区河流的监管巡查工作。

  第八条乡级河段长每周一巡查,村级河段长每日一巡查。

  第九条巡查内容

  乡村河段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河道进行全面巡查,并覆盖所有入河排污(水)口、主要污染源及河长公示牌。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道截污纳管、日常保洁是否到位,河面有无漂浮物,河道两岸5米范围内有无影响河道的各类堆积物及违章建筑等。

  (二)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

  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等)情况。

  (五)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险废弃物,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非法电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河长公示牌、宣传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八)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九)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

  第九条各级河段长、分段长、支流河段长和河道专管员认真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十一条巡查发现问题,能第一时间处置的要马上处置;第一时间不能处置的,要采取临时应急处置措施,落实处置方案和责任人、责任期限等,重要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的联合执法,对跨区域的问题,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同步推进同步整改。建立完善跨界水环境预警和应急机制,及时互相通报跨区域或可能影响相邻村(居)的重大舆情等,开展跨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三、信息报送与信息共享制度

  第十三条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健全完善各级河段长、河长制办公室信息化平台,公开电话等,以多种形式形成方便、快捷、通畅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并进一步提高投诉处理质量。

  第十四条乡域内的涉河信息要及时汇总到乡河长制办公室,乡河长制办公室核实后及时汇总上报。

  第十五条加强信息处理工作,强化即时处理制度。各村(居)和乡属责任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努力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不要使问题扩大化,更不要把问题和矛盾上交,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明确处理时限,做好解释工作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十六条建立全乡河流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实现河流水质情况、河长信息公示、河道巡查记录、举报处理跟踪、问题整改落实等基础数据信息化、系统化。

  第十七条健全联动平台。针对跨区域的河道,借助电话、QQ群等通讯工具建立畅通的联动平台,做好相邻村(居)、同一条河的不同“河段长”之间的沟通,实现层层对接、层层联动,做到目标同向、工作同步、问题同治、成果同享,并将信息及时在系统平台和微信群发布。

  四、督导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建立工作督导机制。乡级总河段长要加强对下级河段长及乡属责任部门工作督导,由乡河长制办公室牵头成立督查工作组,制定督查办法,建立常态化工作督导机制,开展日常督查或专项督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发出整改督办单或约谈相关责任人,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督办领办,协调解决跨界“河长制”工作重点问题。

  第十九条明确督查工作重点。将河道日常保洁、截污纳管、违法排污、涉水违建作为日常监管重点,每月开展河道检查,乡河长制办公室每月随机抽查,同时根据阶段工作重点,对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督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开展专项督查,督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反馈。

  第二十条推进问题整改落实。乡河长制办公室要密切跟踪问题整改情况,对办理不力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责任部门,约谈责任人。督查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乡对村(社区)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做好督查结果通报。建立健全督查结果的通报机制。

  五、河长交接制度

  第二十二条实时河段长变更。因工作岗位等原因调整的新老河段长要切实做好工作交接。乡、村级河段长变更的,由乡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变更信息,上报上级部门统一调整,确保河段长真实有效,杜绝出现河不对人,人不知河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公示信息动态更新。对因河段长调整、电话更改或其他原因导致公示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更新到位,确保公示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度。乡、村级河段长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乡河长制办公室进行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