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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昭化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发布时间: 2017-07-07 字体: [ ]
  广元市昭化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食药工商所及相关股室: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强力推进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方案》(广食安委办发〔2017〕7号)要求,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各食药工商所要充分发挥基层监管所和“网格员”的作用,深入到辖区内开展全面摸底和排查,彻底摸清辖区内保健食品经销场所,特别是以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场所情况,建立保健食品会议销售场所台账和从事保健食品经销及会议营销单位台账,务必做到家底清楚,情况明了。

  二、严格规范会议营销行为

  (一)督促保健食品经营者采用会议形式销售保健食品时必须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场所内进行,并在现场公示以下资料: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或经营许可等证明文件;

  2、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出示检验检疫证明;

  3、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出示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加强对以会议营销形式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严禁以下行为:

  1、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注册或备案而声称特定的保健食品;

  2、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的保健食品;

  3、经营的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

  4、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场所以外以会议营销形式现货销售保健食品。

  (三)加强对宾馆、酒店、电影院、体育馆等会议场地的监督管理、向宾馆、酒店、电影院、体育馆等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场地的出租方发放法律责任告知书,要求其查验并留存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举办方的有效证照、联系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备查。发现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严禁违法虚假宣传

  保健食品经销者以会议营销形式进行宣传保健食品时,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严禁以下行为:

  1、发布未经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擅自变更或者篡改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

  2、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现场宣传中夸大功能范围,进行虚假宣传;

  3、在保健食品广告、现场宣传中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4、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及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证明;

  5、通过虚构或混淆保健食品原料,导致销售的保健食品价格明显超过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

  6、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无证开展保健食品营销活动的;

  (二)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不含“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或者不在核定的范围、地点违法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

  (三)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产品为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

  (四)无质量合格证明或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五)在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保健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或进行其它虚假、违法标注的;

  (六)利用会议、讲座进行虚假、违法宣传或发布违法广告的;

  (七)将宾馆、酒店、电影院、体育馆以及其他会议场 地出租给没有合法资质的企业开展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的。

  五、整治时间及人员安排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到2017年7月31日止,经研究区局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由副局长冯子东和药品总监刘明海任副组长,由各所所长、稽查大队、食品股、综合应急股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综合应急股负责日常工作,负责信息及日常工作的上报,并在2017年8月1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广元市昭化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