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局
发布时间: 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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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畜产品质量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局属各股室:
现将《广元市昭化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局
2017年4月10日
附件
广元市昭化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应 急 预 案
一、适用范围
昭化区行政区域内,在畜禽养殖环节,因畜牧投入品、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发生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或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适用本预案。由动物疫病引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按照《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执行。
二、工作原则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在当地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一)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三)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四)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科学、有效。
(五)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六)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三、事故分级
按照《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广元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分级办法,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包括四川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区(州)级行政区域的;超出事发地区政府处置能力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或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区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四、组织体系
(一)昭化区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工作需要,启动区农业局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职责如下:
1、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区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总指挥(组长):由区农业局局长担任。
(三)副总指挥(副组长):由区农业局分管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四)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成员:根据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成员单位包括:局兽医兽药股、局办公室、局财务室、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局科教信息股、局畜牧水产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局纪检组,以及发生事故乡镇畜牧兽医站,成员为上述单位负责人。昭化区农业局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局兽医兽药股: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技术鉴定、处理工作;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学生营养餐有关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与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投入品违法违规案件;承担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抽样等工作;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3、局办公室:负责与区应急办、区新闻办等部门联系和衔接;组织、协调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保障网络和信息发布渠道畅通;收集和报送应急信息,分析应急动态等工作。
4、局计划财务股: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编制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经费,积极争取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物资等;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和管理。
5、局畜牧水产股: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应急处置建议;参与畜禽养殖领域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6、局科教信息股: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列入农民培训的内容。
7、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应急处置建议;参与畜禽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相关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收集、报告等工作。
8、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收集、报告等工作。
9、局纪检组:负责对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区农业局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农业局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区农业局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随即启动。
1、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昭化区农业局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乡镇、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区应急指挥部、区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区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为昭化区农业局办公室提供事故有关信息。
2、主任与副主任
(1)主任由分管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2)副主任由局兽医兽药股股长担任。
3、联络员、联系人
(1)各成员单位联系人
(2)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设联络员、联系人;联络员由兽医站站长担任,联系人由负责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人员担任。
(3)区农业局受理举报电话:0839—8722091
(六)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区农业局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区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1、事故调查组
(1)组成: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由兽医兽药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以及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局纪检组视情况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的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处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2、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参与。
(2)职责: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综合组
(1)组成:以兽医兽药股和局办公室为主,其余成员由区农业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
(2)职责:综合协调事故处置工作,会议的组织安排,信息的收集和上报,文件的起草;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分析与研判;协调媒体报道,做好舆论引导。
4、应急专家组
(1)组成:根据需要从昭化区农业局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
(2)职责:为预防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评估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开展应急救援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五、运行体系
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一)监测与预警
区农业局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各项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区农业局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畜产品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畜产品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二)报告
区农业局建立健全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畜产品批发市场;
(2)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畜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
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区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成员单位报告。
(1)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2)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综合协调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区食安委、市农业局报告。
(4)区农业局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区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区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区食安委办公室。
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报告时限
(1)特别重大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2)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3)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
(4)要根据事故处理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农业局举报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区农业局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通报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1)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区农业局。根据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区农业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食安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农业局。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2)区农业局接到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与事故发生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县乡镇畜牧兽医站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应当立即(在2小时内)向区食安委办公室通报。
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应报农业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六、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和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或上级畜牧部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专家咨询组评估后,上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指挥协调
1、区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按照区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启动区农业局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区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的主要内容
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向区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区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和市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乡镇、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
置方案,由区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区应急指挥部决定。
(四)响应的终结
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者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知情不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建议。
区农业局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三)总结报告
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区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业局根据乡镇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八、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区农业局建立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区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
为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三)物资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四)演习演练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五)宣传培训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九、附则
(一)昭化区农业局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日常工作由局兽医兽药股负责。
(二)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参照本预案制定当地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四)本预案在施行过程中,应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