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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发布机构: 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17-03-03 字体: [ ]
  


  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

  2017年2月8日
  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系统

  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交通部门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以及省、市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范性文件,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体系,结合交通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交通运输局所辖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公路工程及公路养护安全、公路运输源头管理安全的所属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的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区交通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部门(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工作的常务领导(即第二责任人),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当第一责任人外出不在本地时,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区交通运输局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副局长和党组其他成员任副主任,安全运输股、办公室、建管股、规划股、财务股、农建办、交通质监站、工会、交战办、路政所、养护段、海事处、运管所等相关股(室、所)负责人为成员,安委会办公室设在本局运输安全股;交通企事业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规定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专兼职人员。

  第二章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交通局局长安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代表交通行业管理机关依法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制定交通发展规划时,把安全生产纳入规划中。

  2.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全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集安全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决策。

  3.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保障人员、经费和必备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区交通局分管安全工作副局长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针对交通行政管理和交通行业管理特点,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安全重大问题的措施和办法;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措施。

  2.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主持制定和完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努力建设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3.督促局各股、室、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研究部署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春运、汛期、安全月、“反三违月”、“11.9”消防宣传日等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组织交流推广安全生产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4.按照区政府和市交通局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研究制定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并督促完成。

  5.加强公路客货运输源头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行使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审查和督促交通企事业单位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领导一般责任事故调查,参与省、市、区政府重特大事故调查组工作。

  第六条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安全工作职责

  1.积极协助局长抓好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督促分管科(室)所、段强化内部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其分管的工作中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安排、布置、检查业务工作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3.及时研究业务管理中影响安全生产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手段加强安全管理,增添新的安全措施和办法。

  第七条总工安全工作职责

  1.积极协助局长抓好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督促分管交通质监站、强化内部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其分管的工作中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安排、布置、检查业务工作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3.及时研究业务管理中影响安全生产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手段加强安全管理,增添新的安全措施和办法。

  4.做好交通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培训及安全专项措施方案的评估。

  第八条纪检组安全工作职责

  1.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职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负责协调区纪委、监察局做好交通行业各类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四不放过”原则,协助追究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交通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九条运输安全股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全区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地方性规章草案,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做好全区交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制建设工作,及时完成局安委会和安全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交办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督促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落实安全工作责任、经费、装备;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及时分解区政府和市交通局下达的安全目标任务,加强目标督查,严格“五同时”管理,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3.按照“抓基础、抓源头、抓落实、突出重点”的工作思路,组织开展交通部门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全区公路运输源头安全、公路工程及养护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的综合指导、监督与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4.组织实施对交通企业的安全条件评估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配合市交通局对重大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开展交通行业防汛、防雷、消防安全教育与检查;按照劳动法规,监督检查职工劳动保护、“两病”防治和尘毒治理工作。

  5.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组织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任职资格和生产安全技能培训;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科技成果,总结安全管理先进经验,表彰安全生产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

  6.及时上报交通行业各类安全事故和安全报表;完善安全管理档案;组织协调交通行业重特大责任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牵头负责一般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市、区政府重特大事故调查组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7.在交通建设和运输生产安全管理中实施法律援助,指导开展普法教育,努力提高交通行业管理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第十条局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传递有关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精神及安全文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交通局报送局安全管理工作的政务信息。

  2.认真督查督办涉及安全目标管理的有关事项。负责落实局领导带班和机关干部安全值班的监督检查。

  3.为局机关股(室)开展安全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交通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提供后勤保障。

  4.健全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车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培训和管理。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科技项目攻关、成果鉴定和优秀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指导和支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学术研讨活动。

  6.在安全生产管理和从业人员中开展科普知识教育,培养科技创新能力。

  7.规划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工作。

  8.督促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切实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9.充分发挥局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抓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广泛开展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10.组织调动局机关、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教育党团员在安全生产和管理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1.组织离退休人员集体外出活动时,负责做好行车安全、饮食安全监督管理等保障服务工作。

  12.负责区交通局机关办公区、职工宿舍区及食堂职责范围内消防等安全。

  13.负责局安全公示网的技术维护和有关安全信息的发布、更新,为交通行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财务股安全工作职责

  负责审核和划拨交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规划建管股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县乡公路桥梁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原则,严格公路施工企业安全合同制度,切实将施工安全的有关条件及责任作为路桥工程项目招标合同文本的重要内容。严把公路、桥梁和航道维护工程及码头建设工程质量关,对影响工程安全的各类质量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对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予进行质量评定。

  2.负责县级以上干线公路建设和我区列入国家、省、市、县重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合同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在进行公路和水路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的后期评估工作时,同时评估审核项目安全设施。

  4.负责所属省、市、区公路桥梁的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和对养护企业、收费公路的安全生产监督。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及时排查整治所属省、市、县乡公路危险路段和病害桥梁,对其它管养单位管养的国省干线公路危险路段和病害桥梁排查整治进行监督,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严格路政执法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全市公路和水路水毁统计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会安全工作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和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交战办安全工作职责

  负责交通系统交通战备、防汛、抢险救灾和局机关人民防空等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农建办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县乡公路建设安全监督,严把公路施工企业安全合同制度,切实将施工安全的有关条件及责任作为路桥工程项目招标合同文件的重要内容。严把公路、桥梁和航道维护工程及码头建设工程质量关,对影响工程安全的各类质量隐患整改措施,对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予进行质量评定。

  2.负责区级以上干线公路建设和我区列入国家、省、市、县乡重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合同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所属省、市、县乡公路桥梁的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和对养护企业、收费公路的安全生产监督。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及时排查整治所属省、市、县乡公路危险路段和病害桥梁,对其它管理单位管养的国、省干线公路危险路段和病害桥梁排查整治进行监督,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严格路政执法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质监站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县乡公路建设安全监督,严把公路施工企业安全合同制度,切实将施工安全的有关条件及责任作为路桥工程项目招标合同文件的重要内容。严把公路、桥梁和航道维护工程及码头建设工程质量关,对影响工程安全的各类质量隐患整改措施,对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予进行质量评定。

  2.负责县级以上干线公路建设和我区列入国家、省、市、县乡重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合同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所属省、市、县乡公路桥梁的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和对养护企业、收费公路的安全生产监督。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全区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七条路政所安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公路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公路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把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制订本部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认真完成局下达的安全控制目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2.及时排查整治所属县乡级以上道路两侧危险路段,对区境内道路两侧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整治进行监督,完善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加大节假日巡查力度,保证公路畅通,维护路产路权。

  3.组织指挥县乡道公路桥梁养护作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和县乡公路桥梁养护作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特殊情况下应急保障工作,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养护段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所属省、市、县乡公路桥梁的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和对养护企业、收费公路的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指挥县乡公路桥梁养护作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和县道公路桥梁养护作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特殊情况下应急保障工作,加大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及时排查整治所属省、市、县乡道公路危险路段和病害桥梁,对其它管养单位管养的国省干线公路危险路段和病害桥梁排查整治进行监督,病害情况及时通知公路管理部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九条运管所安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抓好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切实履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把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制订本部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3.认真坚持行业管理与安全管理“七挂钩”工作原则,切实做好公路运输“三把关一监督”(严把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驾驶员从业资格关,监督汽车客运站)。

  4.按照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和安排,开展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在源头上对影响运输安全的各种违章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5.监督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制定和完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全区公路客货运输、旅游汽车运输和运输场站的市场准入源头安全关。

  7.优化配置公路客货运输资源,创造良好的运输生产安全环境,制定道路运输安全应急保障预案。

  8.指导和督促交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强化GPS动态监管系统功能,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9.在评审企业资质和审批客运线路时会同有关科(室、所)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查

  第二十条地方海事处安全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把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订本部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力争不突破局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2.落实安全管理与行业管理的“七挂钩”工作制度,在评审航运企业资质、审批航运线路时会同相关科(室)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查,加快推进水上交通“三建”工作,做好水上交通事故上报、调查、处理、跟踪和统计工作。

  3.负责航运企业、船舶修造企业、航道整治工程和渡口码头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大节假日现场监督检查力度。

  4.严格海事执法,坚决取缔“三无”船舶,打击水上非法运输;组织水上安全事故调查,依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负责组织指挥水上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省、市、区政府重特大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工作职责

  1.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各级政府和交通行政管理机关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自觉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企事业单位党政工团必须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自觉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法人代表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生产经营班子的其他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其分管的工作中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干部、技安员和专业技术监督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加强车间、车队、项目工程等基层单位的安全基础建设和站场安全管理;落实内设科(室)和生产岗位安全职责。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依法管理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第一管理的观念,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经营、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控制目标任务,在实行经济责任制时,必须有安全考核指标,明确安全责任和事故赔偿责任,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4.重视防汛、防火、防雷、防震安全工作,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确保设施正常运转;落实运输生产设备(包括车、船)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确保技术性能良好。

  5.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研究和技术革新,积极运用优秀科技成果强化生产安全管理;重视尘毒治理和“两病”防治,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生产安全环境;企业在新、改、扩建工程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开展职工岗位安全技术科普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重点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发证,严格持证上岗;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安全先进经验,表彰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

  7.按照《交通行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要求,及时统计上报各类生产安全和运输事故;组建事故应急救援队,积极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查处事故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积极协助市、区政府、区交通运输局和交警队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三章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管理、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各级干部管理部门要把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因工作失误、失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较差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有关领导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中是否有失误、失职、玩忽职守等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确因失职、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交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除按上述原则追究责任外,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处或单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各级交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行政处分,经规定程序对事故审批结案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处分手续;在处分期间确实改正错误的,经负责调查处理事故的人民政府和事故批复机关同意,可依照有关规定解除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昭化区交通运输局修订后,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7年2月8日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