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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关于调整差旅费相关标准》的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发布时间: 2016-07-15 字体: [ ]
  各股、室(队)、质监事务中心:

  根据《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昭化区机关单位差旅费相关标准的通知》(昭府办函〔2015〕164号)的规定,经1月19日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局印发的广昭质监〔2014〕25号文件中《差旅费管理通知》的有关部分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区内出差标准调整。

  由原来的70元/人·天调整为80元/人·天,其中,公杂费标准不变,仍按30元/人·天执行(交通费20元、通讯费10元),伙食补助费由原来的40元/人·天调整到50元/人·天。

  二、 广元市城区内出差标准调整。

  由原来的70元/人·天调整为90元/人·天,其中,公杂费标准不变,仍按30元/人·天执行(交通费20元、通讯费10元),伙食补助费由原来的40元/人·天调整到60元/人·天。

  三、 特别说明:

  1.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如出差人员由单位提供有交通工具的,公杂费中只能报销通讯费10元。

  2.元坝镇、柳桥乡、食品工业园区、杏树产业园区出差不报销差旅费。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