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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30 17:24: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昭府办发〔2022〕26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金融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广元市昭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广元市昭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4

1.1 指导思想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5

1.5 预案体系 6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7

2.1 区金融突发事件指挥机构 7

2.2 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7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9

2.4 区指挥部专项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11

第三章 事件分级 12

3.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13

3.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3

3.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3

3.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14

第四章 监测和预警 14

4.1 风险监测 14

4.2 风险评估 15

4.3 预警应对 15

第五章 应急处置 16

5.1 信息报告 17

5.2 先期处置 17

5.3 分级响应 18

5.4 处置措施 18

5.5 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19

5.6 应急结束 20

5.7 后期处置 20

第六章 应急保障 21

6.1 通信保障 21

6.2 技术保障 21

6.3 人员保障 22

6.4 安全保障 22

6.5 经费保障 22

6.6 培训演练 22

第七章 附 则 23







第一章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摆在突出地位。积极推进我区金融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迅速有效处置我区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协调配合、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效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维护全区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广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广元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广府办发〔2022〕40号)《广元市昭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昭府发〔202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应急预案修编工作的通知》(昭应急委办〔2022〕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昭化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如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地方交易场所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或新兴金融业态(如互联网金融)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全区经济金融稳定、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主要适用于下列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因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引发的全区性或区域性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3)金融市场剧烈波动,或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退出市场引发的全区性或区域性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原因影响全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由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广元市昭化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有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人民至上。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稳定。

(2)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建立统一指挥、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责任机制。

(3)加强监测、重在预防。建立健全持续、动态的监测预警和预防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工作效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着力实现风险早预告,早控制,早处置。

(4)快速处置、控制风险。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根据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以及金融风险扩散、蔓延速度快等特点,依法、迅速、有效地处置,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5)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到秘密以上(含秘密)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不得泄密。

1.5 预案体系

各镇、各金融机构应分别制定本地、本机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金融突发事件指挥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和区应急委员会的指导下,区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全区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工作。各镇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辖区内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协同处置工作。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经区政府批准,区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群工局、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根据金融突发事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成员单位参与事件处置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区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金融服务中心,区金融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区金融服务中心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2.2.1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Ⅰ、Ⅱ级响应)时,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发生金融突发事件(Ⅲ、Ⅳ级响应)时,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和区金融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1)根据上级政府要求和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3)明确事件涉及的镇、各成员单位和区级有关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职责及具体任务分工。

(4)研究制定事件处置原则、处置方式、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5)决定应急响应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6)应急处置结束后,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7)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区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金融风险防范宣传和摸排化解工作,负责区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沟通、共享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评估。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协调镇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组织研判会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2)接收、整理、上报金融突发事件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3)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和相关镇依法履行应急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

(4)根据区指挥部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协调、指导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组织编制及修订广元市昭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镇编制及修订与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总结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6)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7)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金融服务中心:落实区指挥部工作部署,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判断是否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分析、评估金融突发事件的级别;指导管辖范围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总结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后的经验和教训,完善本预案。

(2)区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拟制宣传口径,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视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社会关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区委政法委:统筹协调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各镇、各部门(单位)开展金融领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4)区委群工局:认真做好到访群众接待、来信办理、网信转送工作,及时推送了解掌握的涉稳信息;开展金融领域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

(5)区委网信办:统筹做好网络舆情协调管控工作,指导有关镇、部门(单位)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等工作。

(6)区发改局:协助分析金融突发事件对全区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并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政策建议。

(7)区公安分局:掌握、分析信息,对我区内在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给予查处,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8)区司法局: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9)区财政局:负责对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初步判断,如确需财政出资救助,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属地化原则由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职责范围内的支持,并负责监督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10)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的登记工作,协助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企业注册资金(本)开展管理和监控;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单位)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11)其他成员单位:落实区指挥部工作安排,结合本部门(单位)职责,积极参与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4 区指挥部专项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为更加高速有效的应急响应金融突发事件,将各成员单位进行分组,从而成立综合协调、专业处置、宣传舆情、信访维稳、专家咨询等专项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必要时将有关镇政府和部门(单位)纳入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有关镇政府参加。负责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相关事宜;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整体部署、衔接沟通、整合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工作组落实区指挥部工作安排。

(2)专业处置组:由金融服务中心牵头,区级相关部门(单位)、有关镇政府参加。负责开展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预警应对,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并指导各工作组有效落实处置工作。

(3)宣传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金融服务中心、有关镇政府参加。负责开展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对重大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上报区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权威信息,做好舆情舆论引导工作。

(4)信访维稳组: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区委群工局、区公安分局、区委网信办、区金融服务中心、有关镇政府参加。负责开展舆情管控和群体性事件防控,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公共秩序维护等工作,防止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5)专家咨询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金融服务中心、有关专业机构参加。负责组织专家为应急响应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 事件分级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无法准确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有所变化时,按变化后的等级处理。

3.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内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对辖外地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级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跨区市或省金融管理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1)对包括我区在内的多个县(区)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对我区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协调市级金融管理部门后不能单独应对,需要市级金融管理部门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对包括我区在内的多个县(区)产生影响,所涉及的县(区)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跨县(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1)在我区内发生且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县(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通过协调市级金融管理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市级金融管理部门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第四章 监测和预警


4.1 风险监测

(1)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对本行业(领域)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沟通,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监测及报告制度。加强预警平台、行业部门、群众举报、金融机构资金监测等多方面信息的汇总梳理和分析研判,完善线索信息发现、收集、处理、反馈、移交等制度流程,形成工作闭环。加强对异常数据和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的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第一时间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

(2)各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和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视情况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及时向上级机构、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领域)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对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苗头性问题开展排查、预警和处置工作。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金融机构、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本行业(领域)的重大风险情况,监测预防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的金融风险。

(4)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做好各类通报信息的汇总、分析,会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稳定形势和风险隐患的研判,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

4.2 风险评估

各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各类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应急处置难度等进行监测、评估,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情况,形成专项分析报告,及时报送区政府,同时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4.3 预警应对

根据可能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特点,金融机构、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和镇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依据本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预警应对措施:

(1)责成有关部门(单位)、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3)准备应急所需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部门(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依法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交易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交易场所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五章  应急处置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遵循快捷、高效、积极、稳妥的基本原则;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机密的,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5.1 信息报告

(1)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金融企业、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事发地镇政府为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属于金融突发事件的,事发地镇政府、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向区政府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告区指挥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送。

(2)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有关金融企业应立即向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报告,及时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报告有关信息。信息收集和报告应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事件确认后,立即进行应急响应。

(3)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及事件发生后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应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应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 分级响应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分级情况,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启动Ⅰ级或II级响应。由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处置工作责任分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2)应对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区、镇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处置工作责任分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3)应对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政府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事发所在镇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处置工作责任分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根据需要,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请求对事件处置进行协调、指导。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4 处置措施

(1)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单位)、镇政府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事件确认后,立即根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2)各镇及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及时阻控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根据风险发展阶段和各自职责提出处置建议,并将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动向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3)事发金融机构能进行自救或同业援助的,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应督促事发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各种自救措施、配合做好同业援助工作。

(4)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5)当金融突发事件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请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并在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区公安分局指导和协调属地公安机关遂行任务。

(7)各镇及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金融突发事件有关涉密信息,不得擅自公开和泄漏。

5.5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区委宣传部和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区委网信办等做好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6 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由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建议,待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评估确认后,宣布响应结束。

5.7 后期处置

5.7.1善后工作

对于通过应急处置能够恢复运营的,协助恢复运营,并继续对其进行监测;对需要进行重组、破产重整或收购兼并的,依法开展有关工作;对需要退出市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监管部门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依法推进破产清算工作。

在处置过程中,应依法保护各类债权人、投资者、普通民众合法权益。

事件处置平息后,区指挥部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继续处置尚未处理完的债权、债务;对提供救助资金的应用及回收工作进行全面的跟踪监测,核实债权、债务,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由区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配合监管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在媒体公开处置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5.7.2评估与总结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监管部门和当事单位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向区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理结果等。

(2)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处理结果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建议等,并及时将总结上报区政府。

(3)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应变化,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

5.7.3检查与审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所涉及资金的专项审计或延伸审计;依法接受上级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有关单位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期间应保持通信稳定畅通,并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6.2 技术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做好数据备份和恢复准备。

6.3 人员保障

各单位应完善值守应急制度,确保有关责任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到位,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应急处置。

6.4 安全保障

有关金融企业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必要时请公安机关增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

6.5 经费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做好相应资金准备,金融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信访维稳、监测与预警、预案演练、宣传培训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纳入同级财政保障。

6.6 培训演练

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金融突发事件培训,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从业人员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增强公众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镇和金融机构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提高各镇及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第七章  附 则


7.1 本预案由区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7.2 各镇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区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预案修订和演练等各项工作。

7.3 本预案由广元市昭化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广元市昭化区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印发的《广元市昭化区金融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昭金突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