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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29 09:47:11 来源:区医保局

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大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条款,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中“省药械采购平台设立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医药机构应在药械交货验收合格30天内,将药械货款支付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及时支付给医药企业。参加带量采购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与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带量采购医保预付款的清算工作”等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械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流程,推广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三流合一”的招采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公立医疗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药生产及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结算药械货款适用本办法。

(二)规定了账户的用途及管理。

1.监管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并监管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通过平台开展的药械采购货款结算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定点医疗机构委托使用医保基金代其预付药械货款业务。省医保局对监管账户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2.结算账户。结算账户是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向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资料后,在平台登记用于在线结算药械货款的银行账户。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应确保登记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明确了结算操作流程。

1.带量采购。定点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后,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使用医保基金代其预付药械货款(以下简称基金预付款)的委托预付款协议。在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合同采购量执行过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再次预付剩余部分的药械货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基金预付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基金预付款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到账提示,并于3个工作日内(不含收款当日,下同)按照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向相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划转预付款项。发生退货并产生退款时,按原渠道进行处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医保基金月度拨付费用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带量采购基金预付款的清算。带量采购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后的超量部分,按照非带量采购结算方式处理。

2.非带量采购。医药机构在药械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药械货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向医药机构发出到账提示,并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医药机构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向相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划转药械货款。发生退货并产生退款时,按原渠道进行处理。

三、其他需说明事项

《办法》对相关单位药械采购货款账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将药械采购货款在线结算情况纳入我省药械集中采购信用评价管理体系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