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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消费价格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0-03-13 08:27:26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文件规定,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加强价格管控。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哄抬价格。2020年1月19日起,经营者销售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的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合法的进货单据、销售票据(记录)和账簿等资料。

二、按规定明码标价。各经营者及相关企业要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标价签应标明品名、产地、计量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规格、等级、质地等另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要实行货签对位。

三、不得有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3.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企业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遵守价格政策,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媒体公开曝光。

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上述疫情防控物资过程中,一旦发现经营者及相关企业上述违法行为,可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