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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双随机”抽查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9-09-25 08:47:44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卫生计生局
 

2019年“双随机”抽查检查事项清单

单位:昭化区卫生健康局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方式

备注

1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区卫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

公共场所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

7、按规定落实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情况;

8、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9、室内空气中CO2、甲醛、PM10;

10、床上卧具、毛巾、茶具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11、剪刀、梳子、美容工具、修脚工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抽检辖区内总数的5%

随机抽查

2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区卫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等

城市集中式供水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

4、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5、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6、水质消毒情况;

7、水质自检情况;

8、农村水厂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9现场开展出厂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

辖区内各城区和乡镇的供水单位总数的20%

随机抽查

3

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

区卫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小学校

1、学校落实教学环境卫生要求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4、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情况;

5、现场开展教室课桌椅、采光、照明的检测;

6、现场开展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

至少抽取辖区内学校总数的20%

随机抽查

4

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区卫

《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各级医疗机构

1、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取得及校验情况;

2、卫生技术人员的使用情况;

3、在登记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4、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规范的情况;

5、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

6、对相关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的情况;

7、医学证明文件出具的管理情况等。

辖区内专业类别为卫生院、区级医院、民营医院总数的4%

随机抽查

5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卫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各级医疗机构

1、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是否落实责任人、建立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等情况;

2、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

3、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情况(专用包装物、容器、警示标志、暂存设施、转运工具等);

4、对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情况。

辖区内专业类别为卫生院、区级医院、民营医院总数的4%

随机抽查

6

对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区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各级医疗机构

1、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取得及校验情况;

2、卫生技术人员的使用情况;

3、在登记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4、医学证明文件出具的管理情况等;

5、对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报告的情况。

辖区内专业类别为卫生院、区级医院、民营医院总数的4%

随机抽查

7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的行政检查

区卫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

各级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弘瑞校验的情况;

2、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

3、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4、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等的检查。

辖区内专业类别为卫生院、区级医院、民营医院总数的4%

随机抽查

8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包括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检查)

区卫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各级医疗机构

1、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取得及校验情况;

2、卫生技术人员的使用情况;

3、在登记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4、医学证明文件出具的管理情况等。

辖区内专业类别为卫生院、区级医院、民营医院总数的4%

随机抽查

9

对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区卫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各用人单位

1、是否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是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是否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是否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7、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是否经过职业卫生培训,是否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并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

9、是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10、是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抽检辖区内总数的5%

随机抽查

说明:抽查比例指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抽查频率指当年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