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省、市、区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按规定移交进馆的各门类档案资料;公开向社会广泛征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三)负责馆藏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进行科学的整理、编目、鉴定、销毁、数字化和技术保护,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举办各类档案陈列展览,利用档案向社会公众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开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和文化产品,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服务。
(五)负责馆藏档案查阅利用工作;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
(六)接收政府公开信息,对外提供查阅服务。
(七)承担区数字档案馆建设工作,接收、保管、备份电子文件。
(八)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